浙江规范长租公寓市场:企业须向租客提供空气质量检测报告

来源:浙江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9-01-29 浏览量:

近月来,杭州租赁市场的风波一阵又一阵,特别是长租公寓。前有长租公寓“暴雷”以及“租金贷”现象的出现,把住房租赁市场推到了风口浪尖。又有自如“甲醛门”事件得爆发,引发了公众对长租公寓装修质量的广泛讨论。而在长租公寓近期密集暴露出来的问题中,租客成为最终“受害者”。

今日,浙江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浙江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促进长租公寓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了有关长租公寓的监管细则,并且强化协同配合,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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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细则合理的保障了租客的权益,并且更加规范的对长租公寓进行监督。

其中,针对个长租公寓中个别企业违规使用“租金贷”问题,《意见》第三条明确要求严格规范 “租金贷”业务。规定长租公寓企业不得自行开办“租金贷”等金融业务,不得诱导承租人签订“租金贷”协议。

对于当前社会所重点关注的长租公寓空气质量问题,《意见》第六条明确指出长租公寓企业要承担租赁住房空气质量合格的主体责任,承租人可以要求长租公寓企业提供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材料。同时,有关部门会加强对第三方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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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租客们最关心的房租涨幅问题,《意见》第八条中也做了规定,要建立租金价格分类管控制度,对每类种租赁住房实行合理的租金管控。

细则全文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省长租公寓市场快速发展,对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拓展住房供应渠道,稳定房地产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出现了个别企业违规使用“租金贷”等金融产品、个别房源品质低劣、房租上涨过快等问题。为了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努力实现“企业稳健、房源放心、租金稳定”的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全省长租公寓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开业申报管理。长租公寓市场一般是指专业从事房屋租赁的企业,通过开发、收购、租赁等方式(有的还对房源进行装修改造)筹集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房源,并以相对稳定的期限出租用于居住的经营性活动。长租公寓企业向公众承接住房房源委托出租业务或者自有住房向公众招租前,应当向企业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范围、投资主体、投入资金、融资情况、自有住房规模、承接公众委托出租房源及房源改造计划、租金价格、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此为基础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定期通告租金收付情况。从事住房房源委托出租业务的长租公寓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每季度或每半年向全体住房房源委托出租人、长租公寓承租人,通告住房租金收入、支付总额,按期或者逾期支付,以及经营住房委托出租业务所产生的沉淀资金使用等情况。定期通告租金收付及沉淀资金使用情况的条款,应当在委托出租协议、承租协议中分别予以约定。

三、严格规范“租金贷”业务。从事住房房源委托出租业务的长租公寓企业不得自行开办“租金贷”等金融业务,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合作开展“租金贷”等业务,不得诱导承租人签订“租金贷”协议,不得为承租人提供担保等增信措施。长租公寓企业利用房东房源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租金消费贷款业务的,应当事先征得原始房东书面同意。金融机构开展租金消费贷款业务时,应确保承租人作为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得将贷款相关内容嵌于住房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确需贷款的,贷款合同应独立于租赁合同单独签署,贷款期限应不超过12个月且不长于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

四、加强租赁合同监管。加大省建设厅、省工商局联合印发的《浙江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推行力度。长租公寓企业使用自行制定的住房租赁合同文本,必须包含示范文本中涉及关键字段的条文,并向省、市住房租赁系统实时备案。长租公寓企业使用自行制定的格式条款方式签订租赁合同的,应按照《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开始使用该格式条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样本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提高承租人的权利保护意识。

五、落实租赁住房安全责任。商业、办公等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成套住宅经改造或装修后用于租赁住房,应当符合结构、消防等安全要求,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长租公寓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改建、装修后的住房租赁房源先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外招租。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装修材料的质量监管。

六、落实租赁住房空气质量合格责任。长租公寓企业要承担租赁住房空气质量合格的主体责任。租赁住房房源特别是经过改建、装修后的房源,必须符合空气质量相关要求,承租人可以要求长租公寓企业提供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材料。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管,不断提高监测数据质量。

七、加强分割改造和出租管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分割改造的,应当符合住宅设计有关要求。改造方案应明确居住空间、非居住空间和最小出租单元,并经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成套住宅禁止将原设计房间再次分割改造。改造后确定的非居住空间以及成套住宅原设计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储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要以成套住宅原设计的房间或者确定的最小出租单元为最小单位对外出租,出租的每个房间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八、建立租金价格分类管控制度。对国有企业在约定的租赁住房用地上建设的租赁住房,要按照“一房一价、租期稳定、涨幅限定”的原则,实行租金价格管控,年度平均租金价格涨幅不超过5%。对企业自持商品住房、蓝领公寓等特定租赁住房,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以成本价格测算为基本依据,加强价格指导和协调。对其他租赁住房,倡导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以全省住房买卖与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为载体,定期发布租赁市场供求信息、租金信息、机构信用信息,引导企业公平、理性定价,促进租金价格基本稳定。

九、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长租公寓企业有关主体信用、房源筹集、出租经营、客户服务等全过程的行业监管工作。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长租公寓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公开曝光典型案例。重点整治以下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强制或诱导租客违规使用“租金贷”等产品支付租金;(二)出租不符合结构、消防等安全要求的房源;(三)出租不符合空气质量合格要求的房源;(四)哄抬房租,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操纵市场租金价格;(五)租赁合同设置强制条款、霸王条款;(六)恶意克扣租金和押金、恶意不予办理退租。11月底前,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上报省建设厅。

十、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长租公寓市场监管工作。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政策配套措施,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落实经营主体责任,强化质量、安全和价格监管。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同时,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和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强化网格化管理,促进长租公寓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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